对多发骨折损伤的病例,其治疗原则可归纳为:抢救生命、保存肢体、恢复功能。
(一)急救
对危及生命的内脏损伤、内出血,危及肢体生存的大血管损伤或大出血,开放性骨与关节损伤、大面积皮肤撕脱伤等立即紧急处理。在输血输液预防及救治休克的情况下,行必要的手术。
(二)早期处理
对严重脊髓损伤、关节脱位、筋膜间隙综合征,有压迫或损伤大血管迹象或可能的骨折,如股骨髁上骨折、膝部附近骨折而压迫胭动脉者,需早期即24小时内处理。上述损伤如不早期及时处理,将失去处理的时机,影响功能恢复。例如对完全性脊髓损伤的处理稍晚,将失去功能恢复的可能;筋膜间隙综合征及股骨髁上骨折处理不及时,可发生缺血性肌挛缩;髋关节脱位不早期复位,可发生股骨头坏死。
(三)稳定期处理
全身情况稳定后处理骨折,时间伤后2~10天。此期全身情况稳定,并发症得到控制,可选择适当方法治疗骨折,比较安全。股骨干骨折、骨盆骨折等虽系严重创伤,整复固定之后有利于稳定及止血,但如在多发伤后当日手术治疗,在创伤较重、失血较多的情况下,再加手术创伤失血,必然加重患者的全身负担,需增加输血量,甚至使发生合并症的机会增多,不如在伤后急性期对这些骨折先行牵引、外固定等保守治疗,待全身情况允许之下,当然是更理想的。
(四)早期发现与治疗并发症
除内脏伤及大血管出血外,并发症是多发性骨关节损伤患者的主要死亡原因,休克、ARDS、急性肾功能衰竭、DIC等并发症如治疗不及时、不恰当,其病死率均很高。只有早期发现、及时恰当治疗,才能顺利恢复,免于死亡。
(五)后期修复
对于与骨折伴发的软组织损伤,如周围神经损伤、肌腱损伤等,除在较清洁的新鲜开放伤,可酌情进行一期修复外,一般均待二期治疗,选择适当的修复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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