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固定是在骨折切开复位后,用金属物进行骨内固定以维持复位状态的一种方法。
一、适应证和禁忌证.
(一)内固定术适应证
1.手法复位外固定不能维持功能复位及牵引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者。
2.关节附近的撕脱骨折,分离移位且不稳定者。
3.有移位的关节内骨折,手法复位不满意,预后影响功能者。
4.骨折断端间有软组织嵌入,难以回复者。
5.儿童骨骺骨折有移位且不稳定者。
6.骨折伴有血管、神经损伤,在手术修复的同时需进行内固定者。
7.有移位的陈旧性骨折及畸形愈合,需切开复位矫形者。
8.骨缺损、骨不连,在植骨同时需进行内固定者。
9.伤者全身情况,骨折不适于长期外固定和长期卧床牵引者。
10.开放性骨折,伤后时间短且软组织条件好者。
11.多发骨折,为了便于护理及治疗,预防严重并发症,可选择l~2处骨折作内固定(二)内固定术禁忌证.
1.全身情况不能耐受麻醉和手术创伤者。或有严重骨质疏松者。
2.伴有严重心、脑血管疾病者。
3.患有骨髓炎或有活动性感染者。
4.骨折部软组织或皮肤大块缺损未获修复者。
5.患者伴有血友病、严重糖尿病者。
6.血运不佳的骨折,如锁骨、肱骨下l/3、尺骨下l,4、胫骨下1,3,慎用接骨板内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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